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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企业申报资质,人员应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缴纳社保!
发布时间:2023-11-21 04:28:27        点击:218

近期,浙江省住建厅更新多条政务服务常见问题解答。



01

企业申请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相关人员认定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文件要求,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相关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02

企业用于资质申请时的人员社保及雇佣关系考核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企业申请资质考核人员近一个月社保和雇佣关系,社保和雇佣关系不一致的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03

资质申报时人员社保信息提取不到怎么办?退休人员能不能使用?

答:根据资质标准文件规定,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资质时人员社保信息提取自省大数据局社保数据库。如提示人员社保不符,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浙江省建设系统从业人员社保缴纳信息录入”事项。

04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的延续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文件,我省工程勘察丙级、丁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有效期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如何办理延续等相关事宜,待建设部发文明确后再行通知

05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有关办理要求如下:

1.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前的企业(原企业)需对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2.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新企业)需按对应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中相关资质审查标准执行。

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3.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4.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06

我省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即将到期,是否要办理延续?

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文件,我省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上述资质证书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资质延续。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以上几条问题解答提出: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和注册建造师等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条政策将证书的周转周期延长至1年,人证合一的有效利好手段

11月14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厅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申请

与此同时,该通知还明确了:厅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这表明:浙江省建企资质可以“续杯”但首先需要通过对注册人员等内容的核查

附:

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01

厅发资质自动延续至2024年12月31日!

  • 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 上述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除外)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的延续、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02

一级资质延续需提交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 持有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企业,申请上述建设部办理事项前,需提交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请(见附件1)。



  • 我厅依据“省级监管平台”备案数据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并根据动态核查结果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见附件2)。



10月2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文明确: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以及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等事项前企业可向省建设厅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注意事项:

①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③办理资质延续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办理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还需核查业绩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查看全文:浙江住建厅解答:试点资质申请延续,如何获取省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03

申请二级资质,注册建造师应满足最低资质标准要求

  • 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04

明年起,申请资质的企业业绩录入省级监管平台

  •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省级监管平台”
  • 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
  •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05

处罚

  • 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级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自动进入整改阶段,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 对录入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的企业,给予全省通报;使用在资质申请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 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