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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明确公住房和经适房今后可售可换可租
发布时间:2012-04-21 04:55:43        点击:1799
但2007年12月18日后购经适房的,需按与商品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

  新快报讯记者 陈齐报道 昨日,广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广州市财政局与国土房管局联合发文,明确了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依规定进行出售、交换、出租等上市行为,但2007年12月18日后购房的,购买五年后才可上市,而且需要缴纳与商品房差价80%的土地收益款。

  已买公住房上市要缴所得收益

  根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规定》同时表示,对于个人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原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扣除原购房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增值额(即所得收益),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原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扣除按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增值额全部归个人所有。

  业内人士担忧经适房变获利工具

  《规定》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

  《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1999年第69号)第三条确定,但不含集资合作建房。

  尽管在法规上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经适房可取得完全产权,但作为保障房之一的经适房上市究竟合不合理?有业内人士质疑这种做法可能会让经适房变成获利的工具。楼市名嘴任志强就对此表示质疑,认为这或是公开改变保障性质,以保障之名行财富再分配之实。

  3月份,《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出台,该方案表示将把全省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而现有的经适房将在两年内卖完。